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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(民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修正)
第 2 條
本辦法適用對象係指香港或澳門居民,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或葡萄牙
結束其治理前,取得華僑身分者及其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
子女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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