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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第 13 條
主管機關核准結合設立或補助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,其經費支出應
建立獨立之會計科目,並詳實記錄有關財務事宜。
主管機關得隨時通知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,或派員查核之。
經查核績效不良者,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,未依限改善者,應追回或
停止補助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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