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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第 3 條
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結合民間資源設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:
一、部份經費之補助。
二、有償或無償租借服務場所。
三、有償或無償提供設備。
四、技術輔導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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