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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施標準 (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)
第 2 條
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之服務內容,應依其業務性質,提供求才、求職
、推介就業、就業諮詢、追蹤服務、僱用諮詢、職務再設計、身心障礙者
職業輔導評量或住宿等服務事項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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