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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施標準 (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)
第 4 條
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置相關專業人員,其職務內容與資格,應符合
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相關之規定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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