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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第 9 條
前條第一項所訂進修訓練之課程如下:
一、共同性課程:包括志願服務工作研習及個案管理等課程。
二、專業發展課程:包括職業輔導評量、職務再設計、就業輔具、就業成
    長團體、就業適應輔導及督導訓練等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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