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文內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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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第 9 條
依第三條第一項申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者,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後,送中
央主管機關進行評審。
顯示立法理由
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
一、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八條及第九條第一項整併修正移列。
二、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申請獎勵資格修正,對於申請勞動部獎勵者,修正為由地方
    政府受理並檢視其資格及應備文件後,送勞動部進行評審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檢索字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