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第三條第一項申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者,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後,送中 央主管機關進行評審。
一、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八條及第九條第一項整併修正移列。 二、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申請獎勵資格修正,對於申請勞動部獎勵者,修正為由地方 政府受理並檢視其資格及應備文件後,送勞動部進行評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