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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第 7 條
本部核發聘僱許可文件時,應副知外交部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、當地直轄
市、縣 (市) 政府、該管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、當地警察局、其他有關
機關及受聘僱之外國人。
受聘僱之外國人於申辦來華簽證時,應檢具聘僱許可文件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檢索字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