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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(民國 92 年 07 月 14 日修正)
第 3 條
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掌理下列事項:
一、求職、求才登記及推介就業事項。
二、職業輔導及就業諮詢。
三、就業後追蹤及輔導工作。
四、被資遣員工再就業之協助。
五、雇主服務。
六、應屆畢業生、退伍者、更生保護會受保護人等專案就業服務。
七、職業分析、職業訓練諮詢及安排。
八、就業市場資訊蒐集、分析及提供。
九、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辦理國內招募之協助。
十、特定對象之就業服務及就業促進。
十一、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申請、失業認定等事項。
十二、中央主管機關委任或委辦之就業服務或促進就業事項。
十三、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。
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將前項所定掌理事項,委託相關機關 (構) 、團體辦
理之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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