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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性別平等工作法 (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修正)
第 22 條
(刪除)
顯示立法理由
民國 91 年 01 月 16 日
受僱者之配偶如未就業,應可照顧其家屬,受僱者無須請假。但有正當理由,雇主仍
得准其申請,爰為但書規定。
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
一、本條刪除。
二、為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,使受僱者有自行考量整體經濟
    狀況及家務分工,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年幼子女之空間,不論配偶是否就業,也不
    再限定須有正當理由,受僱者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,爰刪除本條
    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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