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文內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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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性別平等工作法 (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修正)
第 30 條
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,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
義務人時起,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自有性騷擾行為或違反各該規定之行
為時起,逾十年者,亦同。
顯示立法理由
民國 91 年 01 月 16 日
明定損害賠償之請求權時效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檢索字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