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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(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修正)
第 10 條
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者,其投保手續、投
保金額、保險費繳納及保險給付等事項,依各該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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