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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(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修正)
第 11 條
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親自哺乳,包括女性受僱者以容器貯存母乳備供
育兒之情形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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