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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(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修正)
第 13 條
受僱者依本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,必要時雇主得要
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顯示立法理由
民國 103 年 01 月 16 日
一、茲因實務上女性受僱者申請生理假,雇主一般皆要求提出醫療證明文件,然經期
    不適症狀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,縱使就醫,醫師亦是根據病人描述生理症
    狀而診斷,而每個人對疼痛的忍耐程度不同,亦難以區分忍耐程度,因此在認定
    上十分困難。
二、為使生理假之設置符合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之意旨,修正受僱者依本法第十
    四條規定申請生理假,雇主不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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