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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(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修正)
第 2 條
本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、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所稱差別待遇,指雇主
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而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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