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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(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修正)
第 3 條
本法第七條但書所稱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,指非由特定性別之求職
者或受僱者從事,不能完成或難以完成之工作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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