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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(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修正)
第 16 條
主管機關於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後,應將該審議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訴人、
申請人、相對人。
顯示立法理由
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
一、條次變更。
二、配合本章章名及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將「性別工作平等會」修正為「性別平等工作
    會」,酌作文字修正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檢索字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