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文內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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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 (民國 113 年 01 月 19 日修正)
第 5 條
地方主管機關獲得第二條補助者,於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業務訪視及考核時
,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
顯示立法理由
民國 113 年 01 月 19 日
一、本條新增。
二、為利中央主管機關掌握各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情形,督促其確實依核定之實施計畫
    落實辦理,爰定明各地方主管機關於辦理計畫期間,應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訪視
    或事後考核之義務,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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