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文內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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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(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修正)
第 17 條
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調查,由申訴調查小組為之者,申訴處理單位應參考其
調查結果處理之。
申訴處理單位應為附理由之決議,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。
前項決議,雇主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。
顯示立法理由
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
一、條次變更。
二、增訂第一項,定明申訴事件之調查如係由申訴調查小組為之者,基於尊重專業判
    斷原則,申訴處理單位應參考申訴調查小組所為調查結果進行審議處理。
三、第二項由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一項移列,並酌作文字修正。
四、第三項由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二項移列,並酌作文字修正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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