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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違反就業服務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 (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廢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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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 處罰程序:
 (一) 當地主管機關依本法處罰鍰時,應作成行政程序法規定之書面行政
      處分,送達受處分人,並明訂罰鍰繳納限期。該罰鍰處分應副知中
      央主管機關及移送機關。
 (二) 受處分人於繳納期限屆滿尚未繳納者,當地主管機關應限期催繳之
      。
 (三) 受處分人於催繳期限屆滿尚未繳納者,當地主管機關應檢附行政執
      行法規定之必要文件,依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
      執行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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