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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要點 (民國 92 年 01 月 01 日廢止)
10
十  其他事項:
   (一) 除求職交通津貼外,其他各項津貼僅能擇一申領,不得重複,且
        每年度以申領一次為限,但訓練生活津貼則以在二年度內申領一
        次為限。
   (二) 申請人如有不實之申領,除追回已給付津貼及喪失給付資格外,
        並需負一切法律責任,且在二年內不得再申領任何津貼。
   (三) 同一事件於同一期間已領取勞工保險失業給付、就業輔助金或其
        他類似性質等之補助或津貼,不得再以本要點申請各項津貼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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