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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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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  轉業訓練
 (一) 輔導參加公共職業訓練:
      1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公營事業民營化之時程確定後,應將相
        關資料即刻函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,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將各公
        共職業訓練中心招訓簡介函送各公營事業單位主管機關轉發所屬
        事業單位規劃其即將離職員工之參訓作業。
      2 各公營事業單位辦理參訓意願調查作業後,將其員工參訓職類、
        地區等名冊資料函送職業訓練局轉送各相關公共職業訓練中心,
        由公共職業訓練中心予以安排專案訓練,或以插班方式安排訓練
        。或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及十二月十五日前彙整參訓名冊逕向各公
        共職業訓練中心提出訓練需求,並副知職業訓練局,由公共職業
        訓練中心優先安排參加訓練。
 (二) 輔導參加委託訓練
      1 各公營事業單位或其主管機關針對其事業單位所屬即將離職員工
        及就業市場需求,委託相關機構辦理轉業訓練。
     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辦理養成訓練以外之各項職業訓
        練提供相關訊息及簡章予各公營事業單位,由其直接將參訓名單
        函送各訓練機構辦理。
      3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、內政部 (營建署、
        建築研究所) 、經濟部 (商業司、工業局、中小企業處) 、…等
        將其所辦理適合轉業人員參加之訓練,提供相關訊息及簡章予各
        公營事業單位,由其直接將參訓名單函送各相關訓練單位辦理。
      4 右列各項訓練中如需由受訓學員負擔部分費用時,應依各該單位
        之規定辦理。
 (三) 各公營事業單位如有需要,可洽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提
      供目前熱門之就業職類,以及可接受委託訓練之機構名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