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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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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  轉業輔導
 (一) 各公營事業單位將即將離職員工名冊於員工離職七日前逕送當地公
      立就業服務中心,透過轉業輔導網予以專案輔導就業。
 (二) 各公營事業單位於其員工參加轉業訓練之同時,應將參訓人員名冊
      函送當地公立就業服務中心。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於接獲名冊後應
      優先予以安排,俟其結訓後即透過就業輔導網予以專案輔導。
 (三) 如經轉業輔導網予以介紹,經過七個工作日後仍無法輔導就業或轉
      業參加職業訓練時,如其資格符合「失業輔助措施」之規定,將透
      過以工代賑方式介紹臨時性工作。
 (四) 對於具有公務員任用資格之被資遣員工,由各公營事業單位將其名
      冊函送其主管機關協調安置,必要時由各公營事業主管機關將名冊
      函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協調各相關主管機關優先遴用。
 (五) 各政府機關需晉用不需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人員時,請優先聘用
      公營事業單位之離職員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