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文內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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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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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  經費來源
 (一) 本計畫離職員工之轉業訓練等經費,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有關之
      協辦、執行單位編列預算支應。
 (二) 本計畫尚未離職員工之轉業訓練等經費,由各該公營事業編列預算
      支應,如公營事業營運艱困編列預算有困難,得由該公營事業主管
      機關專案陳報行政院核准後由該公營事業主管機關編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