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文內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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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勞動契約法 (民國 25 年 12 月 25 日制定)
生效狀態:

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未定

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。
第 11 條
勞動者於其約定之勞動給付外,無給付其他附帶勞動之義務。但有緊急情
形或其職業上有特別習慣時,不得拒絕其所能給付之勞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