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文內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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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勞動契約法 (民國 25 年 12 月 25 日制定)
生效狀態:

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未定

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。
第 19 條
件工勞動者,如勞動之成績減少時,其減少部分不得請求報酬。但其減少
係由雇方不指示或指示錯誤者,應給與當地普通工資之報酬。雇方及勞動
者均無過失時,應給與當地普通工資半數之報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