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文內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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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勞動契約法 (民國 25 年 12 月 25 日制定)
生效狀態:

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未定

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。
第 20 條
勞動報酬如約定以營業盈餘之全部或一部為比例而增減,或以其盈餘為決
定報酬額之標準時,其盈餘額應按其年度之資產負債表定之。但當事人另
有約定者,依其約定。
依前項所定之勞動報酬,雇方對於勞方有說明其營業盈虧之義務,必要時
得由雙方選定公正人檢閱帳簿,或由當事人之一方請求官署檢閱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