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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(民國 97 年 10 月 02 日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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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直轄市、縣(市)勞工主管機關接受其他單位服務轉銜時,應先查閱
    個案管理系統,以瞭解個案服務史;辦理服務移轉時,亦應於全國身
    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暨職業重建服務管理系統(以下簡稱管理系統)登
    錄相關轉銜資料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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