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、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反本法之規定,當地主管機關除依本法有關規定 處以罰鍰外,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累計受罰鍰處分次數,已達本法第六 十九條第二款規定「同一事由,受罰鍰處分三次,仍未改善」或同條 第三款規定「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」者,應檢附有關資料移送 原許可主管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