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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原許可主管機關收到上述案件後,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之一般法律原
    則及參照附表一至附表三之裁量基準,裁量停業期限、廢止設立許可
    或廢止證書。並得視其違反本法案件之性質、情節輕重、違反義務之
    程度、所造成之損害、行為後之態度與違反次數等情況,於法定額度
    內裁量加重或減輕之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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