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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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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  申請截止期限:自公告日起至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止,於截止日前
    將申請應備文件以掛號郵件送達勞工局 (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) ,逾
    期不予受理。合格申請者超過補助名額時,以申請先後順序為依據,
    額滿不再受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