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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三、訓練類別及期程: 
   (一) 訓練類別之定義:養成訓練係指有系統之職前訓練;進修訓練係
        增進在職員工之專業技能與知識,以提高勞工生產力所實施之訓
        練。
   (二) 訓練期程應依職類特性、就業類型及擬招收學員之障礙類別、程
        度等予以規劃。
   (三) 養成訓練:訓練期程最長以 1  年為原則,以日間全日制實施,
        每日訓練時數最長以 6  小時為原則,每個月訓練時數不得低於
        100 小時,最高以 132  小時為原則。
   (四) 進修訓練:訓練期程最長以半年為限,以夜間或假日實施為原則
        ,每個月訓練時數不得低於 40 小時,最高以為 60 小時為限。
   (五) 各職類班次之訓練期程,得依訓練職類之特性或評量個案具備就
        業所需之整體能力彈性調整;如經訓練單位評量個案有延長訓練
        期限以利其就業之需要時,得專案報請本局核准,並依據「本局
        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作業手冊」中之「身心障礙者職業
        訓練辦理單元式訓練作業規定」辦理延長訓練期程。
   (六) 各職類、班次之訓練期程,均請規劃在每年 12 月 20 日以前結
        訓 (12  月 20 日以後屬結訓學員持續推介就業期) ,俾能如期
        在同年 12 月 31 日以前辦理經費核銷結案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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