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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職業介紹法 (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廢止)
第 27 條
私設職業介紹所,如有對於求職者收受介紹費,或違反法律上其他義務情
節重大者,該管市、縣政府得封閉之。
對於前項處分不服時,得提起訴願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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