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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職業介紹法 (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廢止)
第 28 條
以營利為目的而經營職業介紹事業者,應具聲請書,載明左列事項,並取
具殷實商店保結,向該管市、縣政府呈請許可:
一、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籍貫、住址及經歷。
二、介紹所之所址及名稱。
三、介紹職業之種類。
前項各款有變更時,應於十五日內呈報該管市縣政府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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