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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職業介紹法 (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廢止)
第 3 條
為圖職業介紹事務之聯絡統一,省、市、縣得設置職業介紹機關,或附設
於他機關,受中央勞動主管機關之監督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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