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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職業介紹法 (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廢止)
第 35 條
介紹業者須備置左列冊簿:
一、僱方申請簿。
二、傭方申請簿。
三、介紹日記簿。
四、介紹酬金收受簿。
前項各款所定冊簿,自最後記載之日記起,應保存三年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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