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文內容

  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,如需查詢最新資料,請點閱「最新動態」。
  • 部分資料內容,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,如欲詳閱內容,請連結至「司法院網站」下載造字檔,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。
法規名稱:
職業介紹法 (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廢止)
第 42 條
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處三十元以下罰鍰:
一、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、第二十六條、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五項、第
    三十三條、第三十四條第四款至第八款各款之一、第三十五條、第三
    十六條、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者。
二、拒絕第三十九條所定之檢查或不服從其監督上之指導或糾正者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檢索字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