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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振興傳統產業僱用獎助津貼計畫 (民國 92 年 04 月 10 日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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壹  依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一 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二  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行政院第二七八一次院會決議:「配合經濟部擬具
    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』第九條之一、第七十一條之一、第七十二條修
    正草案,針對九十一年至九十二年間 (二年內) 創立或擴充之製造業
    或技術服務業,提供五年免稅獎勵,鑑於製造業的創立或擴充,將增
    加勞力的僱用,有助於降低失業率,請經建會與勞委會、經濟部配合
    研擬相關配套獎勵措施。」,適用對象增列新設立或資本額擴充之製
    造業雇主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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