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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振興傳統產業僱用獎助津貼計畫 (民國 92 年 04 月 10 日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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拾壹  其他事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一  申請本項獎助津貼未檢齊規定文件者,應於通知補件日起七日內補正
    ,屆期未補正者,視同未申請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二  審核通過後,雇主應於六個月內進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人員,
    逾期未足額進用之名額,視同放棄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三  受僱者受僱日期之起算,依雇主為投保單位為其加保勞工保險之日期
    認定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四  如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申領本項津貼:                  
 (一) 無故解僱或資遣勞工,於一年內又再行僱用勞工。              
 (二) 二年內有非法解僱、資遣勞工之情事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(三) 以一年期以下之定期契約僱用勞工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(四) 僱用之人數係屬法定應進用之原住民或身心障礙者人數者。      
 (五)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或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發給工資。      
 (六) 雇主僱用同一受僱者,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或類似性質之津貼、給
      付或補助者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五  雇主有不實之申領,如辦理原受僱員工離職或退保,再辦理僱用或加
    保或與同一加盟店或其他公司互換員工等不當作法,經查屬實者,除
    應繳回已給付津貼及喪失給付資格外,並須負一切法律責任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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