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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振興傳統產業僱用獎助津貼計畫 (民國 92 年 04 月 10 日修正)
3
參  適用對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一  傳統產業雇主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「傳統產業」係指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以外之產業 (新興重要策略性
    產業係依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所訂定相關辦法,
    範圍如附件) 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二  新設立或資本額擴充之製造業雇主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「新設立或資本額擴充之製造業」之認定期間係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
    起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止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附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係依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所訂定
相關辦法獎勵適用範圍,如左列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一  3C工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(一) 資訊硬體工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(二) 通訊工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(三) 消費電子工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二  精密電子元件工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三  精密機械設備工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四  航太工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五  生醫及特化工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(一) 醫療保健工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(二) 製藥工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(三) 特用化學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(四) 健康食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六  綠色技術工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(一) 環保科技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(二) 資源化產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(三) 環保設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七  高級材料工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八  技術服務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九  生產之產品為應用無菌播種、組織或細胞培養、體細胞融合、基因工
    程等生物技術,培育、繁殖生產之植物種苗;應用遺傳工程技術,選
    育、繁殖生產之種畜禽或畜禽種原;應用遺傳工程技術,選育、繁殖
    生產之水產種原或種苗;應用無特定病原技術,繁殖生產之動物。  
十  以數位化器材、設施及技術完成電影攝製後續製作之電影工業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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