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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振興傳統產業僱用獎助津貼計畫 (民國 92 年 04 月 10 日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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柒  審核規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一  傳統產業雇主於本計畫受理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,向該受僱勞工提供
    勞務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:                      
 (一) 振興傳統產業僱用獎助津貼計畫申請表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
 (二)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(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) 影本。              
 (三) 工廠登記證 (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其他足資證明工作行業文
      件) 影本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二  創立或擴充之製造業雇主於本計畫受理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,向該受
    僱勞工提供勞務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:            
 (一) 振興傳統產業僱用獎助津貼計畫申請表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
 (二)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(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) 影本。              
 (三) 工廠登記證 (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其他足資證明工作行業文
      件) 影本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(四) 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前、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(註:有記載
      資本額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亦可) 。        
三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據傳統產業、創立或擴充之製造業雇主所提送審
    查之資料辦理審查,惟審查時如有認定困難時,得視需要邀集相關單
    位代表成立審核小組議決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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