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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振興傳統產業僱用獎助津貼計畫 (民國 92 年 04 月 10 日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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捌  經費請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一  經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審核通過之雇主,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符
    合本計畫資格條件之失業者,僱用期間連續達六個月之日起六十日內
    ,檢具下列文件,向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:        
 (一) 振興傳統產業僱用獎助津貼計畫經費申請表。                  
 (二)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(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) 影本。              
 (三) 工廠登記證 (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其他足資證明工作行業文
      件) 影本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(四) 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前、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(註:有記載資本
      額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亦可) 影本 (傳統產業
      雇主免附) 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(五) 僱用名冊正本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(六) 受僱者國民身分證影本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(七) 受僱者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明細表或投保單位異動資料表影本。    
 (八) 薪資表 (受僱者之薪資應符合勞工法規相關規定) 。            
 (九) 受僱者如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列特定對象,另需檢附身份
      證明文件影本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(十) 領據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二  僱用期間為七個月以上者,按季 (每滿三個月) 提出申請,並於每季
    之次月三十日前,依前項規定得提出獎助申請,僱用期間未滿三十日
    但超過二十日者,以一個月計算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三  本項津貼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逕予核發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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