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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(民國 103 年 04 月 01 日修正)
第 8 條
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及勞工事務志願服務運用單位,得就所轄地區志工
符合第二條第二款條件者,填具推薦書表(附表三)並檢附志願服務紀錄
冊影本,於第四條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報本部審核通過後,公開獎勵之。
公開獎勵之等次如下:
一、服務年資累計滿二十年且時數達三千小時之資深勞工志工,頒予金質
    獎章。
二、服務年資累計滿十年且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之資深勞工志工,頒予銀
    質獎章。
顯示立法理由
民國 103 年 04 月 01 日
一、第一項修正理由同第四條,並酌作文字修正。
二、第二項修正理由同第二條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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