庇護工場應按庇護就業者人數依下列比例設置前條人員: 一、主管人員:五十人以下得兼任。 二、個案管理員:一比五十,每增加五十人增設一人;五十人以下得兼任 。 三、職場輔導員:一比六。 四、技術輔導員:一比十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