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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第 5 條
庇護工場應按庇護就業者人數依下列比例設置前條人員:
一、主管人員:五十人以下得兼任。
二、個案管理員:一比五十,每增加五十人增設一人;五十人以下得兼任
    。
三、職場輔導員:一比六。
四、技術輔導員:一比十五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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