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文內容

  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,如需查詢最新資料,請點閱「最新動態」。
  • 部分資料內容,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,如欲詳閱內容,請連結至「司法院網站」下載造字檔,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。
法規名稱:
第 7 條
個案管理員應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:
一、具備社會工作師、職能治療師或具特殊教育人員資格。
二、大專校院社會工作、職能治療、特殊教育、心理輔導或復健等相關科
    系所畢業。
三、非前款相關科系所畢業,從事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滿一年,並經專業
    訓練滿八十小時,或從事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未滿一年,並經專業訓
    練滿一百六十小時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檢索字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