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文內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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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第 10 條
補助參訓學員之費用,其標準如下:
一、以經核定之訓練收費標準,補助每一參訓學員最高百分之八十訓練費
    用。
二、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對象補助全額訓練費用。
三、每一參訓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總金額為新臺幣七萬元。
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期間,自該學員參與訓練計畫初次課程開訓日起算至三
年期滿。
顯示立法理由
民國 101 年 11 月 09 日
一、為釐正收費標準應限於經核定者,是於第一項第一款酌件文字修正。
二、為配合政府推動重點產業及因應訓練課程多元化及精緻化之發展,是修正第一項
    第三款,提高補助額度為三年七萬元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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