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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第 9 條
委託或補助訓練單位之費用,其標準如下: 
一、採委託辦理者,以每一參訓學員訓練費用之單價為經費之計算方式。
二、採補助辦理者:
(一)辦理職業訓練,補助額度不超過訓練單位所提計畫書總經費之百分
      之八十。但經專案核定或對於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之訓練單位,得
      全額補助。
(二)辦理研習會、觀摩會及相關活動,補助額度不超過訓練單位所提計
      畫書總經費之百分之七十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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