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文內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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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(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)
第 19 條
申請前條津貼者,應備下列文件,於開訓後十五日內向訓練單位提出︰
一、第五條規定之文件。
二、津貼申請書。
三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。
顯示立法理由
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
本條未修正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檢索字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