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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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原條文中有關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,依本會九十八年四月一日勞職
訓字第○九八○五○三○九九號令釋,係指就業保險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
。
二、修正本條文,因就業保險法及本辦法之立法目的均在促進就業,故兩個法令所定
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明定為同性質津貼,並規定民眾於參加訓練時,同時合於本
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身分時,以就業保險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為
優先給付,本辦法之津貼處於補充地位。
三、餘酌作文字修正。
- 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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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條次變更。
二、同前條說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