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文內容

  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,如需查詢最新資料,請點閱「最新動態」。
  • 部分資料內容,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,如欲詳閱內容,請連結至「司法院網站」下載造字檔,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。
法規名稱:
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(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)
第 29 條
中央主管機關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單位為查核就業促進津貼執
行情形,必要時得查對相關資料,領取津貼者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
領取津貼者違反前項規定時,發給津貼單位得予撤銷或廢止,並以書面限
期命其繳回已領取之津貼;屆期未繳回者,依法移送行政執行。
顯示立法理由
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
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,明定領取津貼者有規避、妨礙或拒絕查核之情事時,發給津貼
單位得予撤銷或廢止,並作成書面行政處分,命其繳回已領取之津貼,以明確領取津
貼者違反第一項規定時之處分,並統一體例。
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
一、條次變更。
二、同前條說明。
期  間 自民國 日 至
檢索字詞